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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人才呼唤“转会”
作者:佚名 日期:2002-4-10 字体:[大] [中] [小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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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统计,我国现有的56万广告从业人员中,受过正规专业教育训练的广告人不到1/5000,而广告专业毕业生在广告公司中所占的比例仅6.3%。专业人才的匮乏已成为目前广告公司的最大困难。
一个广告公司的成败,关键在于能否找到并不断地培养出优秀创作人才。由于市场可选择的人力资源有限,当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想要的人才时,很多广告公司的后来者,不惜以重金“挖人”。结果被“挖墙角"的广告公司不仅失去了辛辛苦苦培养出来的优秀人才,还面临着失去手中的一批客户:广告公司存在着认人跟风的特点,很多优秀的广告人才不仅身怀绝技,而且往往还有固定的客户群和自己的“追随者”。所以广告界有句俗话:“开店不如买店,买店不如买人
”。
这种“挖人”虽说手段有点“卑鄙”,但毕竟是你情我愿,也谈不上什么违法(当然前提是被“挖”的人和原公司没有合同在身或已过合同期;据了解,很多广告公司在聘人的时候,都不是十分重视合同期的签订)。广告业“挖人”现象不仅导致人才流动频率加快,也使得整个广告行业的工资水平变相抬高,这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是有害的。
这时,记者不仅想起足球界的“转会”制度。如果广告界也移植这种制度:每个广告从业人员在进入一家广告公司时,他(她)有一纸合同在身,这合同包含服务期限、薪酬及转会费分配等条款。当一个优秀的广告人在合同期未满时,有其它公司想“挖"他(她),那么在征得广告人原公司和广告人的经纪人(一般为广告人委托的猎头公司)同意后,并愿意接受广告人所在公司开出的“转会费”后,那么就可以顺利得到想要的广告人;同样,一个被公司认为不称职的广
告从业者,在其合同期未满时,公司可以向外界(人才市场)挂牌出售;当然“转会费”的分配按照当初他们签订的合同。如果合同期满,广告人就成为“自由身”,这时如果他(她)跳到另一家广告公司,如有“转会费”,那么扣除经纪人佣金,其余的他(她)自己就可以“袋袋平安”。
这种“转会”制度起码有如下几个好处:一、营造了人才市场有序的竞争环境;二、保护了广告人原公司的利益;三、促使社会、业界重视培养优秀人才;四、有利于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。
随着入世后外国广告势力的渗入,国内外广告从业人员将出现互补的态势:对于国外广告公司来说,他们进入中国市场后,不可能每个人都从国外带回来,因为这样的话成本会高得惊人;而对于国内广告公司,为了提高业务水平、管理水平,提高公司的档次,他们会选择不惜重金向外国广告公司“挖"人才。一个为了省钱;一个为了觅才,大家都需要有一个规范化的市场和一套透明度高的操作方法。无疑,“转会制”是可取的!